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瑞博。被告刘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博与被告刘泽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博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博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瑞博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云娜 微信公众号“”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瑞博。被告刘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博与被告刘泽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博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博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瑞博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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