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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308-1号

詹一发与汤仁海、汤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一发,汤仁海,汤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08-1号原告詹一发,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仁海,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秀丽,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詹一发与被告汤仁海、汤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一发撤回对被告汤仁海、汤秀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群

人民陪审员  邹照坤

人民陪审员  冯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雪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