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08-1号原告詹一发,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仁海,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秀丽,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詹一发与被告汤仁海、汤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一发撤回对被告汤仁海、汤秀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群
人民陪审员 邹照坤
人民陪审员 冯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雪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