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张雄,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供销社大什十字门市部,住所官道镇大什十字,负责人杨桂林(又名杨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供销社大什十字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0元,由原告张雄承担。代
审判员 韦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瑞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