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802号罪犯黄何,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05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何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何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3.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