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44号罪犯胡金玲,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胡金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玲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