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6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银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被执行人邱少雄,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6栋8层东806。法定代表人邱珊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截至201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邱少雄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邱少雄应于2013年8月18日前偿还利息10万元,于2013年10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100万元,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邱少雄偿还15万元,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每月20日前偿还30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三方债权债务终结,如被执行人邱少雄未完全履行上述任何一条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本金利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少雄、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150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祁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