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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630号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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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徐广萍。

被告:陈某。

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卫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育,抚育费原、被告共同承担。经查,本院曾于2008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绍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中止诉讼的案件,依法应当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本院在2008年6月23日裁定中止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至今尚未审结,故原告不得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