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1453号

原告杨爱香与杨玉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安民初字第01453号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