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重字第27号
原告:黄允法,经商。
委托代理人:贾显武、朱建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告:陈献华,职工。
原告黄允法诉被告陈献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允法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实体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黄允法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应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允法负担。
审 判 员 季勤东
代理
审判员 项孟进
代理
审判员 蒋彩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