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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重字第27号

黄允法与陈献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允法,陈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重字第27号

原告:黄允法,经商。

委托代理人:贾显武、朱建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告:陈献华,职工。

原告黄允法诉被告陈献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允法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实体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黄允法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应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允法负担。

审 判 员  季勤东

代理

审判员  项孟进

代理

审判员  蒋彩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