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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10号

姚衬意与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衬意,朱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10号

原告:姚衬意,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朱建房,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衬意与被告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衬意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衬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衬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马吉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