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10号
原告:姚衬意,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朱建房,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衬意与被告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衬意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衬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衬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马吉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