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3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振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北流市石窝镇大朋村大沙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高旭东,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振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振发及其辩护人高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顾振发驾驶制动系统不良的车牌号为赣C·L15**(所有人陈广海)的“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超载57%)从东莞市东江大道往万江区新和方向行驶。当途径万江区坝新路新和派出所对出路口往轻水凹村方向右转弯时,该货车与同方向由被害人李代忠骑着的自行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李倒地后被该货车左前轮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顾振发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将顾振发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振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代忠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有人陈广海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振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某某华、陈广海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货车一辆(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委托书,公证书、结婚证,技师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网上人口信息,赔偿凭证,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顾振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振发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认罪态度好,是初犯;2、肇事车辆购买保险齐全,死者家属可得到保险公司6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振发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振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振发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顾振发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顾振发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顾振发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顾振发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顾振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振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缨
代理
审判员 黄 新
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2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