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某 与 苏 某 甲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张某。
被告:苏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相识,2006年5月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苏某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久而久之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直到现在音信全无,现在夫妻之间已无任何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苏某甲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6年5月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苏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手续。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二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及固安县渠沟乡周家务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离家出走三年,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也不尽夫妻义务,使原、被告原本幸福的生活渐行渐远;通过原告提供的周家务村村委会的证明亦能证实被告下落不明3年的事实,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苏天甲应由原告抚养,由于原告自愿自己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苏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永贤
人民陪审员 张秋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艳桥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你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