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1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康领,男,1963年7月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岚,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颜康领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颜康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潘庆林
代理
审判员 肖海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