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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10号

刘金鑫与周金华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鑫,周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刘金鑫,男。被告周金华,女。

原告刘金鑫诉被告周金华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鑫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刘金鑫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占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