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刘金鑫,男。被告周金华,女。
原告刘金鑫诉被告周金华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鑫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刘金鑫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占发 关注公众号“”
刘金鑫与周金华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刘金鑫,男。被告周金华,女。
原告刘金鑫诉被告周金华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鑫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刘金鑫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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