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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142号

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142号

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31300051/26532153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洛阳大鼎商贸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郜丽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