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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519号

蔡基忠与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蔡基忠,杭州中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克俭。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基忠。

委托代理人:骆军军、吴浪,

原审

被告:杭州中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朱。

委托代理人:裴新华。

上诉人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基忠、原审被告杭州中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向上诉人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张一文

代理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翁迪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