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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927号

高某与常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原告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徐霄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