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原告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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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常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原告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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