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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239号

张天桥占有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桥,张绍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桥,农民。被执行人张绍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桥与被执行人张绍九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桥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绍九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绍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林

审判员  王德军

审判员  黄永亭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宝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