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37号罪犯朱绪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绪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绪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朱绪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绪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1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