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61号之二原告卢婉薇(系中山市小榄镇南华模具厂业主),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627。委托代理人朱兰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锐杭,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庭清,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古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负责人楼光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程瑾,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俞亚儿,系该行职员。被告中山华奇美塑料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权。被告珠海市华恒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培荣。第三人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法定代表人楼方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兰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杰民,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670。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婉薇诉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古林支行、被告中山华奇美塑料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华恒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谭杰民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婉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婉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卢婉薇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
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