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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795号

陈庆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好,刘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7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好,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刘广林,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庆好与被执行人刘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老街97号1幢1-3层为被执行人刘广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广林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老街97号1幢1-3层。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