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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3号

欧阳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欧阳萍,男,汉族。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学理,关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白琳,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欧阳萍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皇关缉福扣字(2013)3552号扣留财物强制措施,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萍当庭认可被告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起诉是因认为扣押行为未讲情理,当庭表示撤诉,并在庭后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萍明确表示认可被告的执法行为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余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晓琴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