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欧阳萍,男,汉族。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学理,关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白琳,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欧阳萍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皇关缉福扣字(2013)3552号扣留财物强制措施,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萍当庭认可被告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起诉是因认为扣押行为未讲情理,当庭表示撤诉,并在庭后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萍明确表示认可被告的执法行为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余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晓琴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