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418-1号原告陈广武。被告侯绪伍。被告马庆增。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武诉被告侯绪伍、马庆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侯绪伍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侯绪伍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