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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66号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坨信用社与张文、薛宏娟、王志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坨信用社,张文,王志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坨信用社。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被执行人薛宏娟,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王志茹,女,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执行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坨信用社诉张文、薛宏娟、王志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薛宏娟、王志茹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坨信用社于2011年12月0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99万元。执行中查知张文、薛宏娟、王志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2012)乐执字第66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执字第66号执行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守国

审判员  王英民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崔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