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19号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站党。
委托代理人:李言辉。
被告:XX生,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12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