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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19号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站党。

委托代理人:李言辉。

被告:XX生,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12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