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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8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韦泉池、韦清池、曾德贵、韦祖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韦泉池,韦清池,曾德贵,韦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韦泉池,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韦清池,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曾德贵,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韦祖军,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泉池、韦清池、曾德贵、韦祖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