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韦泉池,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韦清池,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曾德贵,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被执行人韦祖军,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泉池、韦清池、曾德贵、韦祖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