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原告:李X,女。
被告: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 判 长 窦本发
代理
审判员 朱月林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
李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原告:李X,女。
被告: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 判 长 窦本发
代理
审判员 朱月林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