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经开民初字第85号原告山东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