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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商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烟台路103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30147-1。法定代表人付秀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金春,山东叶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磊,男,31岁,无业,住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