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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486号

殷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