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