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95号罪犯赵珍,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渭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 放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