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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刑初字第309号

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沂南县,户籍地沂南县。2013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高兴军、张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在沂南县某某村租住的房子内先后3次容留戴某某、种某某吸食冰毒(甲基丙胺)。具体犯罪事实是:1、2013年5月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租住的房子客厅内,容留戴某某吸食冰毒;2、2013年5月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租住的房子卧室内,容留戴某某吸食冰毒;3、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租住的房子客厅内,容留戴某某、种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某某的原始供述,证人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限十日内缴纳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