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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96号

曾洪建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96号罪犯曾洪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洪建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4日、2007年4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2011年6月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洪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洪建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1.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洪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洪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