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48号罪犯李会丽,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儿年3月8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会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获2011年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会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