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04号
原告:俞荣华。
被告:金宝龙。
原告俞荣华与被告金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有
审判员鲁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本案被告金宝龙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