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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04号

俞荣华与金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荣华,金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04号

原告:俞荣华。

被告:金宝龙。

原告俞荣华与被告金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有

审判员鲁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本案被告金宝龙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