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恢执字第00099号申请人岳西峰,男,生于1949年2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博望镇新华小区**号,居民。被执行人赵力,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城固县第四中学教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岳西峰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仅有工资被另案冻结,该案暂无法执行。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1年10月21日裁定该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已从城固四中扣划赵力工资11500元至本院帐户,该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年。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岳西峰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扣划赵力工资款11500元支付申请人。至此该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克金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向明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继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