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64号

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群众举报,知悉被告人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随即布控,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兴万和商场对面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唐某,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16包,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共重2.19克,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唐某被取保候审,随后弃保潜逃。2013年3月29日15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再次接群众举报,知悉被告人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便立即出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村委门口抓获正在与肖某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唐某,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15包及包装用黑铁盒一个,电单车一辆。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共重3.58克,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的毒品5.77克,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黑铁盒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琰

书 记 员 梁惠红(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