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