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70号罪犯李达伦,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宜珙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达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达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达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2.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达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达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