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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26号

刘地树申请执行徐伯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地树,男,汉族,住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徐伯成,男,汉族,住泸县天兴镇。关于刘地树与徐伯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2011)泸泸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伯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伯成所有的位于泸县天兴镇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