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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5号

金文正与楼义军、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文正,楼义军,盛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5号原告金文正。委托代理人金京华、金明清。被告楼义军。被告盛亚萍。

原告金文正诉被告楼义军、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文正的委托代理人金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义军、盛亚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文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8日被告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39000元。之后,被告归还了5000元。对尚未归还的34000元借款,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该借款,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分文。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损失(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被告楼义军、盛亚萍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6日被告楼义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34000元。该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楼义军拖欠原告借款34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应当及时予以归还,逾期归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本案之债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义军、盛亚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楼义军、盛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金文正借款3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楼义军、盛亚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