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16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保证人常德托斯卡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0)开民二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常德托斯卡纳商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阶段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保证人常德托斯卡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500000元保证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扣划保证人常德托斯卡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旭
审判员 金 燕
审判员 史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