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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659号

詹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余生。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詹某负担。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