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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417号

陈勇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417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勇危险驾驶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培红

审 判 员  陈 靖

代理

审判员  王治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陈礼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