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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96号

张义与刘淑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96号

原告:张义,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新华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告:刘淑英,女,1939年12月24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号*排*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义与被告刘淑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义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淑英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淑英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