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96号
原告:张义,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新华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告:刘淑英,女,1939年12月24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号*排*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义与被告刘淑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义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淑英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淑英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