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57号罪犯寇清利,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清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9日),案例7年;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寇清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寇清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寇清利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