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605-1号原告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担保人张某乙。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张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