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秀萍
代理
审判员 李鼎峰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