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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66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秀萍

代理

审判员  李鼎峰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