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45号罪犯侯香爱,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户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香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香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侯香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香爱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