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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754号

王秀芹申请执行张宏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芹,张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754号申请人王秀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宏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宏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宏生名下财产0.7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